西宁夫妻二人取钱,发现ATM机里有一沓百元大钞…

陈鑫和邢璐夫妻二人到银行取钱,两人走到ATM机前时发现,存款槽里有一沓百元大钞,夫妻二人将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毫不犹豫的拿走了,但也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了代价。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鑫、邢璐单处罚金各2000元。

(网络配图)

存款机里“捡漏”

7月18日12时许,陈鑫和邢璐两人带着孩子去吃饭,走到楼下才发现没带现金,于是就到附近银行取钱。

当邢璐准备将自己的储蓄卡插入ATM机时,发现卡插不进去。此时,她看到ATM机的屏幕上显示“请取回您的钞票”的字样,而且ATM机的存取钞是开启状态,里面还有一沓百元大钞,邢璐脑子一懵,等缓过神来后,她问丈夫陈鑫能不能拿,陈鑫说:“应该没事儿吧。”于是,邢璐就将ATM机里的钱拿走了。

此时,去银行柜台换取ATM机无法识别的钱的陆明回来时看到陈鑫和邢璐从他使用的ATM机前离开,于是追上前去问有没有看见他插入ATM机里的银行卡,陈鑫和邢璐并没有如实相告,于是陆明又回到了前面使用的ATM机前,此时,操作时间已到,ATM机将银行卡退了出来。

陆明将银行卡重新插入ATM机进行查询,他之前放入存钞口的4200元钱并没有存到卡里。于是,陆明找银行工作人员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钱就是被刚才他看见的陈鑫和邢璐拿走的。陆明立即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报案。

夫妻被判罚金刑

接到陆明报案后,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于7月19日依法立案侦查。办案民警将陈、邢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二人对其从ATM机里拿走陆明4200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月17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盗窃罪向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提起公诉。城西区法院于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陈、邢二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退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鑫、邢璐单处罚金各2000元。

法律链接: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财产性惩罚方式,共有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复合式四种适用方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和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本案中陈、邢二人所触犯的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则根据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本案中,陈、邢二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将赃款及时退还被害人,并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也小。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治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法院认为适用罚金刑更能达到教育目的。

目前,两人已将所盗赃款如数交还被害人陆明,并已将罚金全数缴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此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以为这种行为是拾得遗忘物,并不构成盗窃。

陈鑫和邢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被害人陆明占有的财物。虽然陆明暂时离开取款机去银行柜台换取ATM机无法识别的钱,但是财物还在其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内,这笔钱事实上还是属于陆明占有,在被害人陆明不知情的情况下,陈鑫和邢璐将钱取走,故陈鑫和邢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记者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操作ATM机时一定要按提示进行,确保存款、取款程序全部完成并取回银行卡后再离开,在公共场所也要看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不给“捡漏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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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法制报刘胜平

编辑:孙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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