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店广告牌及菜单均印有“南昌日报”字样
26日,有市民反映称,位于新建区世纪万象广场的“老城鱼嘴巴”餐饮店,在菜单中使用“南昌日报”的字样。经过本报记者的调查,该店在未得到南昌日报社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发了数百份印有“南昌日报”字样的菜单。新建区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将责令商家整改并进行调查。
反映
菜单上印有“南昌日报”字样
“南昌日报开餐饮店了?”市民刘先生昨日在新建区世纪万象广场4楼的“老城鱼嘴巴”用餐时,在店门口商家的广告牌上看到“南昌日报”的字样。进入店里消费时,发现商家使用的菜单两面均印着“南昌日报”字样。
刘先生询问该店是否与“南昌日报”有关时,店里的员工均表示不清楚。“店里的员工都不知情,说明商家很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刘先生说,如果商家擅自使用“南昌日报”字样,损坏了媒体形象,误导了消费者,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
调查
未得到南昌日报社授权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店进行调查。“菜单已经用了很久,印‘南昌日报’字样的本意是为了让前来用餐的顾客,了解南昌的文化历史,且菜单只在店里使用。”对于是否取得南昌日报社的授权,该店员表示不清楚,需要询问店主。
随后,记者联系了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公平交易局的执法人员,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店主徐先生承认,确实未得到南昌日报社的授权。他是在长沙看到有餐饮店在菜单上使用了“长沙日报”的字样后决定借鉴过来,为了给食客介绍南昌的故事,才在菜单中印“南昌日报”。在设计菜单时,广告公司的设计师也没有告知他,这样是不允许的。
“我只是对内使用菜单,没有对外做广告。”徐先生认为,他没有做什么违法的事情,如果菜单中不能使用“南昌日报”字样,他会马上整改。
说法
新建区市监局:商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况炎介绍,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老城鱼嘴巴’与南昌日报社没有任何关系,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菜单上印‘南昌日报’的字样涉嫌虚假宣传。”
况炎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2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4款,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商家店内的所有菜单和印有“南昌日报”字样的广告牌,并对商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目前,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事。
律师:商家行为损害了党报形象
针对此事,洪城律师事务所李竹青认为,南昌日报作为南昌市市委机关报,具有正确传达党和国家重要政策、法令和舆论导向的责任,具备严肃性的特点。老城鱼嘴巴餐饮店的行为侵犯了南昌日报社的名誉权,严重损坏了党报的形象,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给南昌日报社的声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记者 邹鹏飞 文/图 见习记者 涂曦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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