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加班时间的计算以及加班费的追索问题解析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实践中,劳动者加班大部分企业是不支付加班费的,但是加班费是可以追索的,本文就加班费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是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超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每天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为月基本工资除以法定工作天数,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每年都会有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可以参照该安排进行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追索。

其次是加班费的追索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由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实践中,劳动者通常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因此加班费的追索诉讼时效为自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

追索加班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的程序。未经仲裁的加班费请求,诉至法院时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受理。

最后,是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发生争议前两年内的加班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对争议发生之前超过两年的加班事实,劳动者也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尽到法律所要求的举证义务,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就应得到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能证明劳动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呢?

用来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考勤记录、值班表、同事的证人证言(实践中可能需要出庭,在职同事证明的可能性不大)、以及有关加班事实的工作记录、用人单位陈述的录音录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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