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2018年7月17日3时,青海省湟中县籍驾驶人寇某某驾驶青BN****号小型轿车沿兴海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环城南路125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停靠在道路南侧的藏CA****号中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青B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寇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死亡事故。
事故原因:驾驶人寇某某醉酒(207.9mg/100ml)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超速行驶,将车毁人亡,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勿超速行驶,提醒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来源:青海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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