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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鲁甸法院宣判了许某贪污案,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系鲁甸县龙头山镇沙坝村村主任助理,于2011年7月被聘用为龙头山镇沙坝村养老保险协办员,负责向沙坝村群众收取养老保险费上交龙头山镇养老保险专户;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许某向龙头山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交养老保险费合计620000元,截留养老保险费合计74600元用于其妻子治病及家庭生活开支使用。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向鲁甸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74600元。被告人许某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8月17日到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协办员,协助镇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许某利用其协助镇政府收取群众养老保险费职务之便,截留龙头山镇沙坝村养老保险费合计74600元未上交养老保险专户,用于其妻子治病及家庭生活开支使用,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据支持,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接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因素,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该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作者系鲁甸县人民法院 李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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