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交方向盘,一乘客获刑三年

▼因坐过站要求下车遭拒,乘客周某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 视频截图

齐鲁晚报泰安11月28日讯(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因坐过站要求下车遭拒,山东泰安东平一名乘客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司机方向盘,置车上乘客及行人的安危于不顾,如今,他尝到了苦果。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司乘冲突中被判处这一罪名,这在山东省系首例。

周某某皮肤黝黑,表情平静。走进审判庭时,他不停看向旁听席,像在寻找亲属。

2018年4月21日,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的一辆客车由泰安开往东平,车上乘坐18名乘客,其中就有酒后的周某某。

16时许,客车行驶到东平县接山镇3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时,周某某起身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要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此时,周某某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停车。

监控画面显示,当时周某某坐在前面几排,16时许,他从座位上探出头来看了看周围的环境,然后起身走到司机右后方,简单说了几句后,突然扑向方向盘。

周某某的这一举动导致车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侧路肩。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当时车出现剧烈震动。而这辆客车刚路过一座桥。

车上乘客证实,当时周某某走到司机跟前说“坐过站了”,要停车。抢夺方向盘后,车辆突然向右急打了一下方向后,急刹停下了。

值得称赞的是,看到周某某的疯狂举动,坐在司机旁边的乘客旋即起身将周某某拉开,周某某被推回到座位上。

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车辆维修费15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读判决书后,法官问周某某是否服从判决、是否提起上诉,周某某回答: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抢夺方向盘是绑架乘客安全向司机施压

“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东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对该案进行了释法说明。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

东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井长生介绍,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乘客的人身安全掌握在司机所握的方向盘的手里,不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井长生说,因一己之私,逞凶斗狠,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原因,多是诸如上下车等琐碎小事,个别无良乘客悍然出手抢夺方向盘也是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司机及时刹车就不会有什么后果。殊不知,一旦意外失控,就可能造成惨烈车祸,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预料,这是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恶劣表现。因此,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必须冷静,不管因个人何种私事,都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应采取抓扯方向盘或击打、伤害驾驶员的过激行为,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车乘客而言,遇到上述行为时,应主动劝阻,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以确保公共车辆和人身财产安全。

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会导致公共汽车失控,可能发生翻车危及车上司乘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或撞击其他车辆或行人的危害后果,使公共汽车及车上乘客、公路上来往的车辆、人员等处于危险中,但仍为达到停车的目的,强行扭转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使该车处于危险状态。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况且当时公共汽车正在行驶中,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用力拉扯方向盘,导致公共汽车严重偏离行驶路线,驶向道路北侧的路肩,造成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

周某某的行为使车上乘客产生惊吓和恐慌,给车上的司乘人员及过往行人、车辆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综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方法和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震慑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井长生说。

齐鲁晚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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