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 公租房严禁违规使用

针对吉林卫视《守望都市》栏目 2018 年 11 月 25 日晚间播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润民大成小区周边个别商户涉嫌介绍公租房出租一事,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节目播出后第一时间赶至润民大成小区,连夜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并召开现场工作会。

工作会对节目报道中提及的公租房出租、转借现象进一步明确工作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有违规使用、长期空置、转租、转借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二、各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承租人,如为公租房转租、转借提供中介服务的,一经查实,进行警告处理;有实际促成交易行为等严重情节,影响恶劣的,直接按违反合同约定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终止租赁合同,并进行清退。

对节目中提到的涉事商户进行情况了解

连夜入户检查核实情况

为了将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分配给有住房需求的群体,杜绝公租房转租转借现象,2018 年年初以来,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合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定期及不定期入户走访,抽查公租房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转租转借行为,随时发现,随时清退。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 " 长春住房保障 " 多次发布禁止转租转借提示信息,各公租房小区物业运营单位通过园区告示板、大屏幕等设施公布公租房管理规定、举报方式、举报电话等。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转租、出借、擅自调换行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承租房屋 6 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承租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第七条也明确: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住,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时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

在此,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郑重提示广大公租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自住,严禁长期空置、转租转借!

我们接受并欢迎新闻媒体及各界群众监督,在今后的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多措并举,严查并防范公租房违规使用行为,确保我市市本级公租房管理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监督举报电话:81810744、81810786。市本级公租房各小区物业同时受理违规使用举报。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