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集美
骑自行车撞死人
21岁年轻骑手因此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赔偿死者家属82万余元
事故发生于去年7月,当时小伙王某刚满21岁,刚从大学毕业。那天,他骑自行车沿集美的一条村道行驶时,想做变更行驶路线靠路左侧行驶,与走出家门进入村道的行人高某发生碰撞,致高某受伤。
事发后,王某与高某的家属一起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不幸的是,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驾驶自行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致与行人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王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高某的亲人起诉至法院,向王某索赔。王某在法庭上辩称,因事发时高某家附近停了车辆,阻碍了他的视线,所以才碰撞到出门的高某,自己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只愿意承担50%。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因此,王某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扣除王某之前垫付的2万元,他还需再赔偿高某的亲人80万余元。
法官说法
骑的虽是自行车 肇事致死后果重
事发时,王某虽然骑的是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是造成了一死的重大后果,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应对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王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也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市民,不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务必小心谨慎行驶。
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 集法宣
审核:赵鹏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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