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信息应该说是一个人最为私密的个人信息了,但如果有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窃取了居民的银行卡号、密码、存款数额等信息,并制作了伪卡进行盗刷,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27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当天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有6名被告人,分别是廖书明、马彬峰、王新亮、李宝雷、张伟辰、金龙,他们6人涉嫌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宋鹏:2017年被告人廖书明、马彬峰及李宝雷通过QQ相识,约定由被告人李宝雷提供资金购买卡口器和摄像头等设备,廖书明和马彬峰在银行ATM机上安装,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雷出资7000元,廖书明、马彬峰通过QQ向在河北唐山的上线购买了卡口器、摄像头等设备。李宝雷雇佣王新亮监督廖书明和马彬峰,2017年12月12日17点左右,廖书明、马彬峰在顺义金汉绿港工商银行ATM机安装设备,将绿色的卡口器安装在柜员机插卡口,用来读取银行卡信息,将摄像头安装在密码罩内侧的顶上用来拍摄取款人输入密码的影像。
晚上22点左右将设备取走后,廖书明通过相关软件获取卡口器内的银行卡号和银行卡轨道信息,与摄像头拍摄的密码输入影像相对照,确认银行卡密码。这次作案被告人成功窃取4条完整的银行卡信息。采用同样手法,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廖书明、马彬峰成功窃取被害人孙某的银行卡信息,26日凌晨,利用制作的伪卡,在河北唐山一建设银行ATM机分5笔取款9700元。
2017年12月31日,由被告人张伟辰、金龙出资,廖书明、马彬峰购买了一套新设备,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利用这套设备在顺义西门工商银行ATM机成功提取到3名被害人完整的银行卡信息。2018年1月2号、4号,被告人张伟辰、金龙又分别在顺义西门工商银行ATM机安装设备进行作案,一次由于摄像头未开,一次由于设备损坏,均未能成功。
2018年1月7日至8日,被告人廖书明、马彬峰在顺义西门工商银行ATM机成功窃取4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随后在河北唐山,利用制作的伪卡取款30500元。
为了便于作案,被告人廖书明、马彬峰还购买了两张身份证。
窃取10张信用卡信息 盗刷4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书明、马彬峰伙同他人窃取信用卡信息10张,盗刷他人信用卡2张共计40200元,购买公民身份证2张,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新亮、李宝雷、张伟辰、金龙应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责,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本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摄像头意外脱离 群众举报案发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廖书明、马彬峰、王新亮等6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江西、河北、山东、天津等不同地方,他们是通过QQ群互相认识的。那这起案件是如何案发,6名被告人作案有哪些特点呢?
记者了解到,这一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犯罪团伙之所以案发,是因为他们装在银行ATM机密码罩内的摄像头脱落,被前往取款的居民发现后向工商银行举报。2018年1月9号,公安民警蹲点布控,将前来拆除设备的廖书明当场抓获。
将廖书明带回派出所后,民警在他口袋里当场搜出作案用的窃取银行卡信息的卡口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头,以及螺丝刀等作案工具。
根据廖书明的供述,警方随即调取了涉案地点北京顺义金汉绿港工商银行ATM机以及顺义西门工商银行ATM机的监控录像,并陆续在全国各地将马彬峰、王新亮、李宝雷、张伟辰、金龙抓获。记者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在ATM机上安装卡口器和密码监控摄像头的速度非常快,几秒钟就可以完成,拆除的速度也是非常迅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宋鹏:本案当中廖书明等人,他是去了不止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等几家银行,他最后锁定了工商银行是因为他购买的这个卡口器的型号是和工商银行ATM机卡口的型号是匹配的,他那卡口器直接卡在ATM机插口处就可以。
作案时间集中在晚6点到8点
廖书明供述,他们买了相关设备后,先后在北京怀柔、大兴等地做过实验,没有成功,后来到了顺义,最终选定了作案地点。记者注意到,他们在银行ATM机上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设备的时间一般都在下午6点多钟,晚上8点多钟就将设备拆除取走了。检查官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选择这个时间作案,一是银行下班了,ATM柜员机无人看守,再就是这个时间段取钱的人多,他们可能获取的银行卡信息也就多。
窃取信用卡信息可判10年 罚20万
被告人廖书明等通过在银行ATM机上安装设备,窃取公民的银行卡信息,然后制作伪卡刷卡套现,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安全。公诉机关指控他们的罪名主要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那这两个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针对此类犯罪,居民该如何防范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盗刷信用卡最高可判无期 没收财产
对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此类窃取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进行犯罪的行为,检查官认为,首先银行应主动加强对ATM机的巡查,确保储户资金安全;同时居民在到银行ATM机取款时,最好先进行一下观察,看插卡口是否异常,输入密码的地方是否有其他装置,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刻报警。再就是居民最好给自己的银行卡设置短信提醒业务,一旦发现用卡异常,立刻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好相关证据。本案中,在银行报警的同时,两位被盗刷了银行卡的居民在看到银行取款提示短信后也及时进行了报警。(央视记者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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