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新闻网讯
日前,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幅度城市低保提高8%、农村低保提高15%,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宝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2元,其中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月人均保障标准从522元提高到564元,其余9县月人均保障标准从502元提高到544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44元,统一从年人均3470元提高到3990元。
我市上一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是在2017年10月。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生活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低保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需相应调整。此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惠及全市11.7万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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