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
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首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被告人游某青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游某市、吴某辉、翁某灼、胡某梅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六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现场
游某青等6名被告人到庭接受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游某青常年在延平区南山镇及周边活动,多年来在南山镇横行霸道,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2015年8月,被告人游某青通过贿选的手段当选南山镇凤池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后,通过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借此在身边聚集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帮其催讨债务、开设赌场等,危害一方。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游某青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共实施1起开设赌场、3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青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游某青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游某市、吴某辉、陈某、翁某灼、胡某梅是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被告人游某青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要赌资而纠集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游某市、吴某辉、翁某灼、胡某梅受游某青的纠集、指使,为索要赌资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帮助游某青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游某青纠集、指使被告人游某市、吴某辉、翁某灼、 胡某梅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纠集被告人陈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纠集、策划作用,系主犯,应当对所犯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游某市、吴某辉、翁某灼、胡某梅、陈某受被告人游某青的纠集、指使参与恶势力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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