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多人进行“集体淫乱” 17岁少女充当敲诈诱饵!包头大管家

“仙人跳”跳进火坑 被告人后悔莫及

对17岁的小雪(化名)来说,恢复自由身、参加明年6月份的高考是目前最为迫切的愿望,但由于她和她的同伙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他们的案件成为巴林左旗政法机关今年办理的两起典型恶势力犯罪案件之一,侦查、起诉、审理各程序都非常严谨,目前只能耐心等待法院的判决。

由于被告人小雪是未成年人,11月28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小雪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案件侦查期间,四被告人供述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了6起敲诈勒索行为,因其中2起案件的受害人没有找到,检察机关认定了4起。

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生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小雪,王某生明知小雪是未成年人,仍然怂恿、引诱小雪从事卖淫活动,后小雪同意。2018年3-4月,王某生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为小雪联系嫖客,自己从嫖资中抽头渔利。据王某生供述,由于介绍卖淫所得钱数较少,难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他遂与同案被告人王某磊、李某飞、小雪决定实施“仙人跳”。由王某生通过网络联系嫖客,在小雪与被害人实施卖淫过程中,团伙其他3人分别冒充小雪的哥哥、男朋友到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金额不等的财物。在检察机关认定的4起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既遂3起,未遂1起,敲诈勒索人民币11500元。在此期间,4被告人还聚集其他2人进行了集体淫乱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生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生、王某磊、李某飞、小雪构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生、王某磊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以暴力和威胁、要挟为方法手段,在本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地区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属恶势力犯罪。

法庭上,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否认对“恶势力”的指控,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进行了充分辩论。公诉人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15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庭上,4名年轻的被告人均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深刻的悔恨之意。被告人小雪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是留守学生,父母长期在外,加之年幼无知,在受到别人的教唆引诱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但给受害人、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希望法庭从轻判决,让自己能够参加明年的高考,给自己一个重新开启生活大门的机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审判长刘景林表示,从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来看,被告人多为留守或单亲家庭,父母在其成长和学习中长期缺位,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女孩子,由于缺乏家庭的教育引导,在与社会上心怀不轨之人接触后,很容易被引入歪门邪路,一旦踏足,就可能成为其一生的负担。刘景林审判长呼吁,孩子是一个家庭的中心和希望,父母们工作养家务必以孩子的成长需求为第一考虑要素,平时主动关心,正确教育,及时发现、纠正孩子的不当思想倾向和行为表现,努力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让孩子远离违法犯罪因素的影响。

来源: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