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空坠物致死案”,法院判81户和物业共赔款50万

不得不说

近年来高空坠物案件越来越多了

天降“杯具”砸中市民致严重后遗症

“天降花盆”致儿童受伤

天降避孕套砸坏车辆

……

花样真多!

出了这样的事情,找得到侵权人还好,但说实话高空坠物的侵权人是真的难找。那要是找不到侵权人该肿么办呀?难道就这么算了吗?

不!算不了!

找不到侵权人

那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赔偿!

还可能连同物业也要担责

2016年,受害人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过排查,警方一直没有找到实际侵权人。

受害人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将紧邻案发地的28幢楼一单元(除一层外)96户业主以及小区物业,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671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著名的高空坠物连坐条例!

本案中,除去一楼以外的96户所有人都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中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已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由剩下的81户承担70%的责任。

另外,经审查,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其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物业公司没能举证反驳。

被告物业未能妥善及时地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的义务,所以,对卜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担责30%。

时隔1年多,就在去年年底,法院对芜湖“高空坠物致死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排除了28幢1单元除一楼以外96户业主中的15户业主不承担责任,判决81户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原告赔偿款共计50万余元。

其中物业赔款15.2万余元;有可能加害的81户被告每户各赔偿4395.92元。

物业公司要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小区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互相监督。不要总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变成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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