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天时间内,李某从化州市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旗下的黑加仑、化痰果等17种 共计743罐食品。后李某以商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为由,向商场索赔。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购买食品 提出十倍赔偿
据悉,2017年7月,李某在化州市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旗下的黑加仑、化痰果等17种共计743罐食品,以上合计7368.7元。李某购买以上食品后,随即向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商场销售的上述食品为假冒伪劣食品。2017年11月,该局回复李某,证实其所买的17种食品属于假冒伪劣食品,同时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商场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同时对商场罚款105394.2元。
李某向化州市某商场提出十倍赔偿,遭到拒绝。李某于是向化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化州市某商场退还货款7378元并十倍赔偿73780元。
知假买假 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李某是正常的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二、原告主张十倍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于同一天购买同一品牌的罐装食品743罐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结合到原告在2016年到2017年期间以相同的情形在广州市番禺区、佛山市南海区等地起诉的案件有七件,法院认定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原告大额购买上述食品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
二、关于焦点二,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则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启动十倍赔偿。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食品,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退还货款给原告。因原告并未实际食用该食品,更无证据证明该食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十倍价款赔偿,其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化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化州市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货款7368.7元给原告李某。
化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茂名中院作出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
2018年11月16日,在化州法院徐法官的主持下,化州市某商场退还了货款7368.7元给李某。
来源:化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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