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得房屋被婆家拆了,要求赔偿,获准!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866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55秒。

达欣欣和被告申建山的儿子申小山结婚。婚后便与公公、婆婆共同生活了5年,在2010年达欣欣便随着丈夫申小山到申小山的单位共同生活。并一起办了一个小卖部,由达欣欣经营,用来解决达欣欣和女儿的生活。

此后,由申建山以达欣欣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银行贷款5000元。达欣欣夫妇利用5000元贷款建房4间,并购置了货物。

建房中用了申建山家的杨树3棵,旧窗户两副。房建好后,达欣欣开小卖部进行经营。同年11月24日,达欣欣因为和申小山不和,双方在人民政府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

离婚证上载明小卖部4间房归达欣欣所有。离婚后,申建山得知达欣欣想要将小卖部卖给他人,即以小卖部是大家庭共有财产,自己是共有人之一为名,于同年11月28日将小卖部4间房的屋顶掀去,并将门一副、窗户三副、大梁两根、檩条16根,椽子46根、货架柜台各3组、玻璃砖13块拉回自己家中。

对此,达欣欣以申建山侵犯自己合法财产权益为理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申建山归还拉走的财产,修复4间房屋,并赔偿被砸损的财产损失。

申建山辩称,小卖部是我们共同商议办起的,土地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和向银行贷款,都是我办理的,小卖部4间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不是达欣欣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小卖部房屋4间,在人民政府颁发的达欣欣和申小山的离婚证书上,明确载明归达欣欣所有。申建山将该4间房屋顶及门窗折除,其行为侵犯了达欣欣的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

达欣欣请求申建山赔偿砸损的货物,以及申建山追要部分贷款的要求,因为当时达欣欣尚未离婚,与申建山一家未分家另过,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七)项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0月4日判决:申建山将拆去的达欣欣所有的4间房的屋顶材料、门窗全部返还给达欣欣,并赔偿维修费5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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