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李某(化名)有一辆二轮摩托车,但一直未给摩托车投保。2018年3月,王某(化名)向其借车,李某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了王某。
王某驾驶该车辆途经319国道路段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行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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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其治疗结束后,因与王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侵权人王某及车主李某诉至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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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对该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李某在明知王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任由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对伤者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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