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抵押房遭法院拍卖 , 债权人称拍出“白菜价” ! 当事法官回应

63 岁的柳州市民冯女士称,为主张债权,她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已抵押登记给她的一套房屋。没想到,在她等待的过程中,该房屋却被另一家法院拍卖,且卖出的是 " 白菜价 ",而拍卖时她却不知情。得知此事,她向两家法院讨说法。两家法院都回应称: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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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抵押房被拍卖她却不知情

2015 年 4 月 24 日,冯女士将 53.52 万元借给了周某琼,周将名下一套柳州某高档小区面积 130 多平方米的精装房抵押给冯。当时,该房屋为三押,一押为银行,二押为莫某玲,三押为冯女士。后莫某玲很快解押,冯女士实际为房屋第二抵押权人。

由于周某琼未能按时还款,冯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以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周某琼归还冯女士 53.52 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

鉴于周某琼没有履行法院判决,冯女士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向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直到 2018 年 8 月 2 日,冯才收到法院邮寄来的裁定书,上面的落款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裁定书称,已依法查封周某名下那套房屋,但因暂不宜处理,裁定终结冯女士申请的本次执行案。

后来冯女士多方打听才知道,其实早在一年多前,即 2017 年 4 月 10 日,抵押登记给她的这套房屋,已被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拍卖,以 109 万多元成交。

原来,柳南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对涉案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某银行,申请执行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当年 4 月 10 日,又通过一家拍卖公司拍卖了这套涉案房屋。

" 折算价格 7971 元 / 平方米,这不是‘白菜价’嘛?我们打听过,2017 年该楼盘毛坯房价格超过 9000 元 / 平方米,而且涉案房屋还是精装房,如果提前通知我,我分分钟去买了。" 冯女士提出强烈质疑。

冯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涉案房屋抵押权人和执行申请人,无论依据 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以及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在司法拍卖前,人民法院应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提前通知她。可是,两家法院都没有通知她,且她也没有见到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

冯还认为,柳南法院并没有实行网拍,明显违反了《网拍规定》。且拍卖后执行回来款项,除实现银行债权后,余下的 10 多万元,至今也没有同意支付给她。

当事法院: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对此,记者为此分别联系了柳北法院和柳南法院的承办法官。

柳北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他们也是事后才知道,该房屋已由首封的柳南法院拍卖了。柳北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冯女士作为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符合有关拍卖事宜通知人范围,即法院在拍卖前应依法通知她。而评估报告、拍卖通知,应由有权处置标的物的柳南法院负责送达和通知。

而柳南法院承办法官也对冯女士的质疑一一作出回答。

首先,柳南法院已通过法定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在拍卖房屋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某琼下落不明,故适用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法律文书。在拍卖过程中,工作人员到涉案房屋所在地、社区张贴公告,采取强制清空措施,并张贴醒目封条。

同时,又两次在报刊刊登拍卖信息,拍卖信息已充分传播。

其次,《网拍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但因柳州市法院网络系统未搭建完备,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的规定(试行)》作出补充规定,凡 2017 年 3 月 20 日前已实施传统拍卖的标的物,继续沿用传统拍卖模式。该拍卖涉案房屋,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经柳州市中级法院摇珠确定拍卖公司后,拍卖公司确定于同年 3 月 16 日作价 119.3 万元,对该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作价 96 万元,4 人报名经 18 轮竞价,以 104.5 万元成交。由于该房屋户型、层高和所处小区位置的限制,加上拍卖需要一次性付款,所以 104.5 万元成交价加上 5%佣金,实际成本价为 109.7 万元,符合当时线下拍卖行情。

涉案房屋尚有余款可供分配,冯女士应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看法:执行程序存在问题

对于两家法院承办人的解释,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看法。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下落不明的是被执行人周某琼,公告送达效力只针对她有效,而对申请执行人冯女士,应依据《拍卖规定》和《网拍规定》规定的方式,依法通知冯女士。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韦律师也表示,虽然有了《补充通知》规定,但由于柳南法院 2017 年 3 月 21 日已裁定 " 终结执行 ",裁定书作为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说明某银行之前申请执行程序已全部终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后,应按《网拍规定》实行网上拍卖,继续沿用传统拍卖模式于法无据。冯女士可持相关材料,向检察机关申诉或举报,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执行案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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