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劳动关系诚信建设报告》:劳动合同纠纷占98% 用人单位败诉比例超四成

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签假劳动合同,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求职时简历造假、“泡病号”等不诚信行为,造成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也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构建诚信劳动关系为主题,通报了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裁判情况。

劳动合同纠纷占98% 普通劳动者居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10月,北京全市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28113件,同比上升8.19%。从结案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最为突出。

2011年至2017年期间,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8070件,案件中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合同欺诈、显失公平,伪造、变造合同等,企业胜诉率约为58%。

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同时,利益诉争多元化趋势明显。其中女性劳动者涉诉比例在近年有小幅提升;外埠劳动者占全部涉案劳动者的大部分;普通劳动者占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大多数,但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强:劳动者的诉求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方面。

数据显示,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传统制造业、建筑领域、餐饮服务业及批发零售行业。近几年,一些新兴产业如金融服务、运输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网约车等行业也呈现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趋势。

用人单位败诉比例超过四成

诚信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中,用人单位一定程度处于强势地位,他们的不诚信行为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数据显示,在北京劳动争议案中,用人单位败诉比例超过四成。

用人单位的不诚信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企业发送聘用通知书后反悔,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兑现承诺条件。而此时,招聘对象往往已经向原单位辞职,放弃了工作岗位,甚至年终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作出聘用承诺后反悔,正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照用人单位承诺的待遇标准,判定用人单位赔偿相当于求职者入职后1至3个月的工资。

二是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发现此类问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

三是不支付加班费。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制定了“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经审批通过的加班方为加班”等规定。另有一些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对此,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提供虚假简历 劳动合同可能无效

针对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失信行为,北京高院表示,不管失信的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将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对失信采取“零容忍”态度。那劳动者的失信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一是提供虚假入职信息,谋求高薪、高级职位。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是劳动者在入职后,未能履行劳动合同,比如提前辞职等。周某于2012年毕业入职某证劵公司工作,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但两年后,周某主动辞职,在缴纳6万元违约金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周某就违约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

三是劳动者严重失信,“虚假请假”“泡病号”。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将“提交虚假请假材料”纳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并规定虚假请假期间视为旷工,为用人单位惩处此类不诚信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劳动者不遵守合同,从事竞业行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由于北京特别是海淀区,存在大量高科技创新企业,也导致此类案件高发。诉诸法院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胜诉率达到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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