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 一岁多被送走,34年后母亲求助要求“孝敬”:他年赚55万!

这两天,一条“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的热搜榜。

事情是这样的,浙江绍兴有位王女士,她生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小时候一岁就被抱走送养。

如今,王女士的老伴因病去世,两个儿子又生意失败,她生活拮据,腿脚不便,便想让小儿子小张“孝敬”自己。小张今年35岁,现在年薪55万。

王女士虽多次联系小张,但对方一直不肯接她的电话。王女士于是愤而求助于记者。

事情曝光后,网友们对此吵翻了天。

有网友力挺小张,认为这位王女士根本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却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时候,以小儿子有55万的年薪为理由,要求其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这是一种道德绑架的行为。

但也有网友认为血浓于水,毕竟那是给了你生命的生母,应该对她进行赡养。

也有网友分享了亲身经历:

网友们各说各有理,那专业人士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有律师表示,如果是按正规程序办理的收养手续,被抱养的子女虽然与亲生父母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关于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全自动解除了。而如果没有办理过正规收养手续的,在赡养义务上,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清晰,建议双方和平协商。

不过,由于小张的收养关系发生在34年前,那时我国还没有《收养法》。现行的《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此之前形成收养关系的,不受《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约束。对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收养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只要小张能找到证明其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人或组织,即使收养手续不齐全,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也是受法律承认保护的,他对生母也就没有赡养义务。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