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已婚男子与女子为同居买房 分手后索赔房款

同居恋人因购买的房子而闹上法庭。今年初,蓬江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驳回原告陈某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已婚的陈某与离异的赵某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为方便共同居住在早年一起买房,过些年陈某对赵某厌倦了就与赵某分手,因此发生了买房金钱上的纠纷,陈某就追回款项问题将昔日的恋人告上法庭。

购买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

2011年4月12日,赵某、陈某(乙方、受让方)与案外人李某(甲方、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受让位于江门市某地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交易金额为150324元,合同签订当天乙方需支付定金1万元。为购买上述房产,赵某于2011年4月9日向中介机构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定金1万元。2011年4月12日,陈某向李某转账支付140000元并向税务机关交纳契税4509.72元。涉案江门市某地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该证明上显示权属人为赵某、陈某共同共有。

但是后来陈某和赵某分手了,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诉说赵某为购买上述房屋向其借款77416.86元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息。因此,陈某在2011年4月12日向卖房人李某转账支付14万元及交纳契税4509.72元中的75162元和2254.86元是出借给赵某的借款,并按照赵某的委托直接支付给卖房人和税务机关,现在还款期到期后,赵某拒绝归还借款本息。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立即归还借款77416.86元及利息,他还向本院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资料拟证实其上述主张。

被告赵某提出抗辩认为与已婚的陈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共同居住,所以一起购买涉案房屋,其直接向中介机构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购房款及税款是也分多次交给陈某后,由陈某支付给卖房人及税务机关,其没有向陈某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赵某表示当年与陈某同居的时候还因陈某是已婚男士,要求其不要再生养小孩的事情而赵某多次到医院打胎导致丧失成为母亲的资格表示很悔恨。赵某为其答辩提供了《定金收据》、《照片》、《妇科诊疗记录》证据材料。

蓬江法院审理不支持陈某的诉求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该借贷属于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赵某否认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陈某提供的《房地产购买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资料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有借贷的合意,亦即不足以证明其支付款项的性质实为借款,陈某未能提供《借据》、《收款收据》等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其归还借款本金77416.86元及相应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陈某如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另行选择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温馨提示

年轻人在交往时需慎重考虑将来的人生伴侣,爱情是盲目的,但是生活是现实的,双方交往期间需尽量保持经济独立,涉及到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等共有关系要有所保留,考虑自身在感情破裂后仍能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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