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贼难防,"小偷小摸"的事情可不是什么无伤大雅的行为。偷窃就是偷窃,一念之差就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菊某某在自己工作的超市内多次"顺"走货物,共计盗窃次数达85次。虽然这些鸡鸭鱼肉、蔬菜和日用品价值并不高,但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盗窃罪。对自己、对家庭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得不偿失。
菊某某是朋联超市的过磅称重员,工作半年多。她每天的任务是负责卖鸡蛋、鸭蛋,在速冻食品区域打包过秤。平时有顾客来买东西,她就帮忙把价格标签码贴到包装袋上,对于小学文化不识字的菊某某来说,这份工作还算轻松。
但是,看上去老实勤恳的菊某某,却被老板从监控里发现:趁着顾客不多,活不忙,她多次溜至其它柜台,把超市货物用塑料袋装好再拿回自己工作的地方,她把"顺"来的商品藏在过磅台的座位边的角落,趁人不注意,又迅速塞入自己的围裙里,随后寻找机会锁进超市楼梯处自己的员工储物柜里。
这样的事情她隔三差五就会做一次,已经习以为常。下班后,菊某某就"顺利"取走了这些商品。
殊不知,这一切都被超市内的监控记录了下来。
警方调查发现:菊某某在2017年10月3日至12月19日担任超市禽肉类过磅称重员期间,多次离开自己职责范围区域实施盗窃,共计实施盗窃次数高达85次。窃得超市内肉类、鱼类、蔬菜、包装零食、清洁剂等各类货物,用于其个人吃用。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多次实行盗窃行为,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
而菊某某一度否认自己实施偷盗,多次讯问后她才承认。
犯罪嫌疑人菊某某:“拿了鸡蛋,还拿肉,我还拿过火锅底料。鱼好像没拿过。蔬菜好像也拿过。拿这些东西带回家吗?做什么?吃饭?拿回家就吃了。”
菊某某把偷窃来的肉类和蔬菜带回家吃,一些日用品也都放在家里供日常使用。根据监控,菊某某共有28天曾在超市内偷东西,有时一天偷5、6次,菊某某的犯罪动机是"贪图小便宜",然而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甚至触犯刑法。
犯罪嫌疑人菊某某:“上班多久开始拿的?有三四个月才开始拿的。为什么要拿?是缺钱还是怎么回事?还是自己平时就有这种习惯?平时没有。我在家里也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缺钱还是怎么回事?因为缺文化。”
超市方称:商品数量多、案值超过1000元,菊某某可能面临严重后果,悔不当初的菊某某痛哭流涕。菊某某两、三年前从河南来沪打工,以前没有在外工作过。原本以为自己就是贪图小便宜不是什么大事,最后却锒铛入狱。
犯罪嫌疑人菊某某哭泣道:“有小孩,我家媳妇还有一个小孙女,我家孙女还不知咋弄呢。警官,我求求你们,我错了。”
检察机关认为:商家需重视内部管理,加强防范措施,避免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的情况发生。
“提醒商家,要重视内部管理,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安装监控,关门之后进行货物盘点,防止员工监守自盗,如果发生了被盗事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宣克炅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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