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北京某大学附属小学二年级班主任李某,沉迷赌球一年有余,并因为黑彩身陷巨额欠款中。后他以自己急需钱买房子为由,向班级里22名家长“求助”,累计共欠款111万余元,后经李某与家长协商,商定2020年之前还清欠款,但李某在偿还8万元后,便停止还款,最终家长选择报警。2018年12月7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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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他虽然认可借款理由、数额及钱款去向,但否认自己是诈骗,认为是正常借贷。他的辩护人也认为李某和被害人间属民间借贷,双方就还款已达成合意,而且还款期限还没有到,不属于诈骗。
法院认为,李某最终欠款达111万余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万元。
是否有借条、双方事后是否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诈骗的成立,关键问题是被害人给付财物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家长是相信李某借钱的用途是买房子、相信李某有偿还的意愿和能力才同意出借钱款的。
本案中李某至今尚有大额案外欠款,其在短期内以虚假理由向众多家长大量借款用以偿还赌债,借款总额远超过其正常收入水平,并无还款能力,在此情况下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岱岳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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