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情夫偷情中坠亡,情妇要赔偿吗?

张阿姨

喂?出人命了,你听说了吗,周某偷情,结果坠楼死啦!

我的妈呀!有这种事?难道是情妇老公杀上门把他推下去了?

王阿姨

张阿姨

不不不,听说啊,是在偷情时情妇老公回家了,周某情急之下躲窗外,结果不知怎回事就掉下去活活摔死了!

干这丑事,死了活该!

王阿姨

张阿姨

才不是哪!听说周家人都告到法院去了。你说这世道,脸皮怎这么厚?

法院到底咋判的?说给我们听听!

王阿姨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3日晚9时许,周某(男)与被告饶某(女)通过电话联络,约定到饶某宿舍约会。双方见面后,将房门反锁并发生了性关系,事毕,二人在床上继续聊天。

9点40分许,饶某的老公赵某突然回家了,发现门打不开,便敲门让饶某开门。情急之下,饶某谎称在上厕所拖延开门时间,以便让匆忙躲进卫生间的周某穿衣服。在准备开门时,饶某就听到厕所外铁棚被砸到的声音。打开房门后,饶某进入卫生间发现周某已不在,走向窗户看了一下,发现周某已从卫生间的窗户掉了下去。

周某坠楼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1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鉴定为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死亡。

裁判结果

周某的妻女及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当晚饶某多次约正在上夜班的周某到宿舍约会,周某如约而至。饶某的丈夫回家急促敲门,情急之下,不熟悉地形的周某选择跳窗脱逃。饶某没有制止,结果造成本案后果。如果饶某不电话约周某赴约;如果及时制止周某跳窗,悲剧肯定不会发生。因此,饶某对周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饶某赔偿损失28万元。

饶某辩称,原告所述纯属凭空想象,自行杜撰,违背事实真相。是周某打电话在先,主动要求来找被告。其次,被告在给其老公开门时并不知道周某是在卫生间穿衣服还是在窗口,也看不到卫生间及对面窗口的情况,根本不知道周某因何坠楼或如何坠楼,更谈不上“没有制止”或“听之任之”。第三,被告饶某与死者周某“约会”仅属道德谴责问题,但与周某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坠楼事件发生后,经调查,被告饶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饶某是非过错的事实认定,故原告方关于事实的主张属臆想猜测,没有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周某与饶某之间发生婚外偷情行为的民事活动,违背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后果不应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出乎你意料吧

“我死我有理”行不通

法院没有和稀泥

是非曲直分个清

下面由我们的法官告诉你

本案裁判的依据是啥

法官说法

本案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活动中,民事活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饶某是否具有过错行为或在活动中是否受益,是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可以预见从位于四楼的卫生间窗户出逃存在的危险性,但因害怕偷情事件败露,仍自愿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致使自己死亡,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本人的重大过错是导致其坠楼受伤引发死亡的根本原因,饶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毕竟人死了,你饶某是不是应该给些补偿什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偷情活动不存在从事正当合法的利益事项,周某并非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因此,本案不宜按公平角度来平衡双方利益损失,从而责令饶某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张阿姨

这周某简直是拿生命在偷情啊!

所以说,千万别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跟老婆孩子在家过幸福美满的小日子多好~

王阿姨

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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