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12岁男孩弑母被释放 遣送少管所应慎重

吴某之前和爷爷奶奶住的老房子。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近日,湖南沅江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杀害亲生母亲案件,凶手是被害者12岁的儿子吴某。12月11日,益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于吴某未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遣送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孩子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怕他又犯事”。这种忧虑完全正当,尤其是没有任何管教措施可以落实的情况下。

不满14岁,治安拘留不成,收进少管所也不成,孩子还若无其事地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面对这类恶性案件,法律对涉案的未成年人似乎束手无策。笔者认为,社会对这类案件的发生当然应高度重视,但罪错儿童是否应被不加区别地打入另册,径直遣送少管所?对于坊间的一些议论,笔者认为值得商讨。

首先,这是很极端的个案,不是也不会成为普遍现象,社会不必过于焦虑。

最高检曾有统计数据,显示,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岁至18周岁为主,但受理的14岁至16周岁嫌疑人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是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低幼年孩子发生严重危害事件、加强预防犯罪教育的实践依据。

但年龄更低的未成年人中发生类似吴某弑母的恶性案件,的确十分罕见。当然,还有2016年广西13岁少年杀害3名儿童案,但总体来说这都属极端个案,发生原因很复杂,只能按个案来对待,不应因此造成社会恐慌和焦虑。

其二,刑法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有所依据而不是空白,只是过于原则,应当细化。

依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未成年人仅对杀人、抢劫、强奸等8种严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不意味着不能进教养所接受教养,或不能进工读学校接受特殊教育。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确实是过于原则性的规定,由哪个部门去责令,以什么法律文书去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如何管教,如何监督检查管教效果,都没有细化的规定,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往往像本案一样一放了之。因此,刑法的该条规定亟待立法完善使其真正落地。

其三,政府对罪错儿童的收容教养应当专业和规范,否则应十分慎重。

我国很少地方针对罪错儿童设立收容教养所,有的将此类儿童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代为管教。但未成年人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一些罪错儿童进了少管所,如果管教无方,往往旧的心理扭曲未矫正,良好的行为规范未形成,还“交叉感染”上更多的毛病,如此回归社会,同样会给社会治理留下隐患。

笔者认为,在对罪错儿童收容教养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形下,除了那种“天不怕地不怕,家长拿他更没法”的罪错儿童应坚决遣送少管所,一般情形的儿童应当慎重。

以本案为例,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这或是吴某内心的真实想法。这种想法当然需要纠正、疏导和教育。有的人据此机械地类推,认为吴某“连妈都敢杀,还有谁不敢杀”,属于“坏透了”那种。但笔者认为还有商量的余地。

吴某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他主要同祖父母生活,因祖辈的溺爱和贪玩,学习成绩不好。案发当天,吴某母亲得知其逃学被老师通报,还发现他又吸烟后,挥起皮带一顿猛抽,又砸烂了他的手机,最后引爆了吴某的积怨(孩子对警方说“我就是恨她”)。

笔者认为,吴某成长过程中良好的教育的长期缺失,是酿成惨案重要原因。吴某的父亲从此事件中应该得到警醒。同时,若通过官方层面督促家长制定管教计划,又当地教育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共同落实对该孩子的管教和帮管措施,同时安排心理专家进行疏导,定期检查管教落实情况,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儿童,或能收治病救人之效。遣送少管所之议,应当慎重。

文丨刘昌松

编辑丨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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