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天津男子给妻子买3000余万保险后普吉岛杀妻”的报道引发关注。报道称,天津一男子在泰国普吉岛一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谎称“妻子溺亡”,事后家属发现若干受益人为该男子的保单。案发后,该男子被以诈骗罪立案。
天津男子为了取得巨额的保险赔款,竟然将妻子骗到普吉岛残忍地杀害,这种行为已不单单是诈骗罪了,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从犯罪动机上来讲,该男子长期挥霍钱财,与妻子关系不好。在没有杀害妻子之前,为妻子买了巨额的人身保险,并且将受益人写为他自己。从这里可以看出:该男子想杀害妻子骗取保险是蓄谋已久,这明显就故意杀人的心理。
第二,从犯罪行为上来看,该男子在普吉岛酒店将妻子打伤,后又将妻子投入游泳池内溺死。这也明显就有杀人的故意,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因此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第三,该男子是以骗取巨额保险费为目的,以杀害妻子为手段,其犯罪行为也包含着诈骗罪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将该男子以诈骗罪来立案这也是允许的。因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时候,一般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某项罪名来立案的。但是根据侦破的结果和案件的性质,中途可以变更罪名。
第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对于犯罪人的最后定罪和处罚,都应以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准,而不以公安机关初始立案的罪名为准。所以公安机关一开始立案的罪名,并不影响以后法院判决对罪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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