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南阳讯
丁某迪组织他人持虚假身份证明,到银行骗领银行信用卡。12月13日,新野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在新野县职高,巡回审理这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案件,当庭判处丁某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另一名同案犯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25岁的丁某迪是邓州市龙堰乡人,因朋友介绍代办信用卡一张可拿到200元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今年5月21日,他组织丁某奇(另案处理)、持叶某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新野支行骗领信用卡1张。尝到甜头的丁某迪一发不可收,至7月5日,他组织他人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6张。7月6日,唐某丽在丁某迪的组织下,持郑某身份证,到中国银行新野支行骗领信用卡1张。公诉机关认为,丁某迪组织他人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6张,数量巨大;唐某丽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张,均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丁某迪说,他不但自己骗领银行卡,还组织妻子汤某秀、妻姐汤某丽及弟弟等人骗领。在最后的陈述中,丁某迪表示:“我认罪服法,以后一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痛改前非,希望法院能对我宽大处理。在场的学生不要像我这样走上犯罪道路。”唐某丽在陈述中说:“我现在很后悔,同学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不要像我这样,不懂法律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丁某迪年纪尚轻,且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唐某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付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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