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谭律师版 | 律师手记:财产分割协议之下的调解

多年前,董先生的女儿因为读书,要将户口迁到父母家里。而那时,父母家里已经有父母、大哥和他儿子,以及董先生五个人的户口。父母倒是还好,觉得孙女户口迁过来也没有什么。但大哥却不同意,原因很简单,怕以后房子拆迁了,董先生的女儿再加进来分一杯羹,这样他和儿子能拿到的份额就少了。

为了打消大哥的顾虑,董先生提出可以给大哥写个保证书。而大哥则有他自己的想法,反正总有一天父母的老房子会拆迁,还不如现在就说好,省得以后有纠纷。这样大家就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清楚董先生的女儿不参与动迁分配,老房动迁安置的购房名额由父母、大哥和他儿子,以及董先生平均分配;签定协议后,再迁入此地的户口不得享受任何拆迁待遇。

就这样,董先生女儿的户口才得以迁入老房子处。而家里人对这件事也都没什么意见,往后的日子就这样平静的过着。前段时间,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而此时,父亲已因病过世,承租人也由父亲变更到了哥哥名下。哥哥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如今,家里人因为征收利益的事吵翻了天。其实主要是哥哥,他提出董先生曾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所以没权分得征收补偿款。但事实上,哥哥和他儿子也享受过福利分房。只不过哥哥和嫂子离婚时,把单位分的福利分房让给了嫂子。

面对这样的哥哥,董先生能选择的只有诉讼。他找到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依法将哥哥和他儿子,以及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并要求取得一定的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华明

庭审中我们提出,从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可以确定董先生为同住人的事实,据此,董先生当然可以享受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而且协议本身也是哥哥提议和起草的,进一步确定了作为承租人的哥哥认可董先生为老房子的同住人。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董先生有过福利分房,但哥哥和他儿子也享受过福利分房,即使哥哥离婚时放弃了那套福利分房,但这只是他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并不影响他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因此依据这份《财产分割协议》,董先生当然有权取得征收补偿款。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董先生作为原告取得了他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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