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人民法院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12月12日上午11时,民勤县人民法院对唐某等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民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唐某、王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勤县城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纠集陈某某、朱某某等人无故在民勤县城某茶屋内滋事,殴打茶屋经营者王某某,致其轻微伤,并毁损茶屋内财物价值460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夜市内无故挑起事端,殴打孙某某、聂某某,致二人轻微伤;同年5月25日,被告人唐某、张某某(持凶器)二人在民勤县城内网吧门外无故殴打唐某某,致唐某某轻微伤;同年6月15日,在民勤县沙漠公园某啤酒摊,被告人唐某无故挑起事端,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殴打包某某,致包某某轻微伤,致现场挡架的高某某、樊某某轻微伤,齐某某轻伤二级。被告人唐某、王某、王某某、张某某还曾多次因共同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等被民勤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及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相互纠集在一起,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王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属社会闲散、有前科劣迹的无业人员,近三年来多次互相纠集在一起,以唐某为首,在民勤县城内无故殴打他人,随意毁损他人财物。被告人唐某在多次犯罪中,起着积极发起、指挥作用,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了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张某某在被告人唐某的授意、指使、默许下,积极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人数达到三人以上,成员相对固定,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势力”,符合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在被告人唐某纠集下,为朋友义气只参与了本案的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在本案中居从属地位。

根据被告人唐某等6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民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6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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