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完成交接以后,还有十多天就是2019年“社保入税”的日子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提醒各位财务同仁,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一、拆分收入,部分收入不入账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二、虚开虚抵发票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三、虚开劳务发票抵扣工资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拆分为工资+劳务费,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四、借用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幌子不缴社保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五、不是所有的临时工都不需要缴纳社保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视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有以下四种情况的企业要小心了
请对号入座
1、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你的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2、劳务派遣、物业安保、建筑劳务等用工多的企业
这些单位很多不会给职工办理申报,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劳务公司还会大量做工资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实名的庇护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资表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社保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现在都由一个部门来核查了。应缴未缴的行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缴社保费的企业
现在要注意了,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征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只要给你核定了申报基数和期限,就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给你管着,你延期申报,不申报,不仅影响你信用,更可怕的是,可能限制开票,反正管制的方法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4、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
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如何正确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
案例:某商贸企业2017年5月计提职工工资总额30000元,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8400元,其中,企业应承担6000元,职工应承担2400元。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错误处理方法一:企业按照实发工资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该商贸企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问题分析:上述处理方式造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没有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使得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工资基数减少了,对企业不利。
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2、错误处理方法二:企业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
某些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工资时,会全额承担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即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实发净工资。企业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问题分析: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不是实发工资,而是扣除社保和个税前的应发工资。该公司需要换算出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重新计提社保费用。
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下:
假设该公司所在地个人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8%,企业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20%,则换算计费基数后重新列工资表如下(换算办法:社保缴费基数=(实发工资+扣减的个税)÷92%):
我们关注到,这种情况下,企业计算社会保险的基数不是30000元,而应该是32608.70元,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不再是2400元,而是2608.70(=32608.70×8%),同样,其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也不再是6000元,而应该是6521.74元(=32608.70×20%)。
企业财务人员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温馨提示】:
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弄清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分清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和职工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不同性质,避免出现错误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再次重申社保的缴纳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企业必须的一项义务,虽然员工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改嫁税务的日子早已定,现在正式一起“过日子”了!
只有做到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可以长久安全地经营下去并立于不败之地。切记不要造假、不要违背业务真实的面目,必须要合理合法运用政策,通过改变传统用工方式、结合优化员工薪酬体系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费率、又降低财税风险的目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