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榆林这个恶魔被执行死刑

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榆林定边郝滩故意杀人犯万向宏,验明正身,执行死刑。布告如下:

故意杀人犯万向宏,又名万宏,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边县堆子梁镇营盘梁村一组20号。

被告人万向宏与小学同学梁福林(被害人,男,殁年51岁)从2013年起合伙做生意,后因账务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3月16日8时许,万向宏驾驶皮卡车(车牌号宁AFF112)来到陕西省定边县郝滩镇西街梁福林经营的农机门市,随身携带一把尖刀上到门市二楼。后二人因账务问题发生争执,万向宏掏出尖刀朝梁福林胸腹部捅刺数下。梁福林妻子高竹梅(被害人,殁年46岁)听到响声上楼查看,发现梁福林受伤后拿起凳子砸万向宏,万向宏又刺中高竹梅右胸部一刀。梁福林儿媳赵树迎闻声上楼查看,被万向宏喝退后下楼跑到郝滩派出所报案。作案后,万向宏携带尖刀至定边公安局郝滩派出所投案,高竹梅因循环呼吸衰竭当场死亡,梁福林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罪犯万向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万向宏因账务问题与被害人梁福林产生矛盾后,持刀上门并与梁发生争执,为泄愤捅剌梁的要害部位数下致死,还杀死阻止其行为凶的梁的妻子高竹梅,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万向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七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万向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万向宏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哉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罪犯万向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在定边县将罪犯万向宏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本文来源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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