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法院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2018年12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等二十一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渝北区法院判处的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7年2月至11月,王存志等人成立聚盛万公司,后来多次变换公司名称及办公地点,以快车服务公司等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汽车贷款业务。

王存志等人通过散发广告单以及在互联网微信群、QQ群上向社会虚假宣传“低利息、放款快、不扣车”,寻找急需资金或贷款资质较差的客户作为犯罪对象,同时以支付贷款金额5%的介绍费作为优厚条件,吸引社会中介、熟人等为其招揽客户。

王存志等人名义上是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其实质为“套路贷”,真实目的是进行敲诈勒索。

在办理车贷业务时,由专门人员负责“谈单”,了解客户身份和车辆情况后评估贷款额度,一般以不超过车辆价值的50%确定贷款金额,诱使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汽车质押合同、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并当场转账发放不高于贷款合同金额5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财务人员单方面扣除贷款金额35%左右的后期管理费、风险担保金等费用后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向被害人口头承诺只要不违约即可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该费用,或者以已经放款履约为由,胁迫被害人同意扣除上述费用。同时,王存志等人以为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的名义,索取车辆备用钥匙,便于后续扣车。

为索取更多财物,王存志等人在合同签订并发放贷款后,随即安排多人到被害人家中“考察”,以扣车相要挟,以被害人资质不够或材料不全为由,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向被害人随意索要“考察费”、“协调费”、“辛苦费”、“加班费”等钱财。

为达到非法占有事先扣除的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等费用的目的,王存志等人采用不将合同材料交给被害人、不告知被害人还款账号和还款时间、不接听被害人电话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导致被害人无法按约还款,进而肆意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再以违约、扣车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全额还款,并按日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被害人为赎回被扣车辆或避免支付高额违约金,被迫全额还款。若被害人拒绝全额还款,被扣车辆则被强制变卖。

王存志等人纠结在一起,以开展汽车贷款业务为幌子,多次进行“套路贷”敲诈勒索,逐渐形成了以王存志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查,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该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敲诈了107名被害人共计4 312 257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存志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景建林、胡应同、马云松、周静洪、王金龙为骨干成员,组织被告人代丽、代洁、景厚顺、胡辉、祝浩、陈倩、张凡、王玉林、蒋涛、汪烘羽、余得水、黄柏斌、罗婷、蒋小林为一般成员,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王存志为首的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存志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胡应同、马云松、周静洪、王金龙、代丽、代洁、景厚顺、胡辉、祝浩、陈倩、张凡、王玉林、蒋涛、汪烘羽、余得水、黄柏斌、罗婷、蒋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被告人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被告人王存志等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胡应同、马云松、周静洪、王金龙、代丽、代洁、景厚顺、胡辉、祝浩、陈倩、余涛、张凡、王玉林、蒋涛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汪烘羽、余得水、黄柏斌、罗婷、蒋小林数额巨大,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截至目前,该院共新收恶势力犯罪案件5件46人,审结2件26人,新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1件17人。新收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故意伤害等“九+四”类案件共118件269人,审结108件232人,结案率91.53%。

案件解读

一、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套路贷”和恶势力犯罪集团

“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的几个基本特点: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单方造成违约、软硬兼施、恶意讨债。需指出的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套路贷”中的“软暴力”手段。

被告人王存志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软暴力”等方式,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已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犯罪分子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之规定,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并且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考虑

如前文分析,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景建林、胡应同、马云松、周静洪、王金龙在犯罪集团中具有一定管理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重要组织成员,是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丽、代洁、景厚顺、胡辉、祝浩、陈倩、张凡、王玉林、蒋涛、汪烘羽、余得水、黄柏斌、罗婷、蒋小林在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被告人余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十一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涛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王存志等人以恶势力名义对外进行敲诈勒索,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二十一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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