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近日,桂阳县鹿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酒后驾车致车翻人亡的案件,其他一同饮酒的 13 人共同赔偿 6.2 万元。
2018 年 12 月 1 日,欧阳某到县城内一亲戚王某与陈某合伙开的麻将馆娱乐,正好碰到麻将馆老板请客吃狗肉,于是就留在该处吃晚饭,用餐中大家都饮了些散装白酒。饮酒后,欧阳某于 20 时 30 分左右骑摩托车离开,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身亡。欧阳某的家人闻讯后情绪激动,纠集了多名亲属,要求同饮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20 万元。
鹿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及时安排调解员调查案件事实,并于 12 月 4 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商讨赔偿等事宜。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而争论不休。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欧阳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在夜间醉酒后无证且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应对其死亡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王某、陈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欧阳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在明知欧阳某处于醉酒状态还让其私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故其他同饮人对欧阳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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