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贵港市覃塘区某乡镇的黄某,因被韦某某怀疑盗窃手机而被韦某某追索,因而发生争吵,打架致使韦某某轻伤一级。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8年3月30日晚上,黄某与韦某某一起在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滕某某家吃饭喝酒。席间,黄某有事先行离开。后韦某某找不到手机就怀疑是黄某拿了自己的手机,于是打电话叫黄某回滕某某家。
(网络图)
黄某和黄某贵驾车去到滕某某家后,两人随即因手机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
在争吵中,韦某某持刀将黄某头部划伤后两人被群众劝离。当晚,韦某某坐莫某辉的车去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滕某成小卖部外面,双方因为手机的事继续争吵,黄某随即踢翻韦某某,后黄某与韦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黄某持一把铁铲将韦某某的头部、颈部、背部等部位打伤,导致韦某某右额颞顶叶及左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左桡骨骨折。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韦某某轻伤一级,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量刑。
案发后,黄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具有持械殴打韦某某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韦某某因手机遗失,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追索,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发至今黄某没有赔偿韦某某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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