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上,为了限制单位中的中高层离职跳槽到竞争对手处任职,或是自立门户与自己竞争,我们会为这些企业成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条款,这些条款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竞业限制”。
我们先来了解其具体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百度百科对“竞业限制”的定义: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总结下来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把从原单位处得到的商业信息拿去为自己和其他单位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门店都有人才(店长)流失的情形,这个时候我们就特别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以违约金的形式对人才进行有效管理。
现在我与各位分享具体的竞业限制都有哪几种方式。
问题:竞业限制方式有哪些?
法律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可直接在劳动合同中如此约定:
1.员工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任职;
2.员工不得与原用人单位有合作关系的单位任职;
3.员工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员工不得到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另外须和大家说明:竞业限制条款必须辅以违约金条款一并使用,否则将不具有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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