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不少电动车主自认为是“弱势群体”
因为——违法电动车主的普遍心态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自己的责任多少,都会得到赔偿!”
然而交警在判定事故责任时
真如违法电动车主所想么?
来看近日发生在泗阳城区的一起案例
时 间
12月15日21时47分许
地 点
北京路与人民路路口
当天晚上在事发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为红灯。
路口处,一辆电动车见东西方向绿灯直行的车辆不多,于是便沿南北方向路段闯红灯横穿马路,谁知在骑过道路中间隔离栏时,东西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恰好通过事发路段。
当时正下着小雨,夜晚天色又暗,待机动车驾驶员看见横穿马路的电动车时,虽已采取紧急制动,但事故还是发生了。
交警:电动车全责并承担轿车维修费
在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因此,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袁某无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吴某不但要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还要承担轿车一方的车辆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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