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的拘留一般有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而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都是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使用的措施,我们不经常接触,而生活中我们最可能遇到的就是行政拘留。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也就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从上面对行政拘留的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这两点。第一,有权利行使行政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的什么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包括县政府市政府都没有行使行政拘留的权力。所以,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其他机关的人扬言要拘留你,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怼回去。第二,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拘留的权力时,必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此外,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它行政处罚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制裁,单个拘留处罚决定,最高期限仅为15日,多个合并执行的拘留期限也不得超过20天,一旦期满必须立即释放。如果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我们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必须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一、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有立功表现的
如果公安机关在作行政拘留决定时,没有考虑以上这些情节,我们可以据理力争,向他们做出解释,如果公安机关不听取,我们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以下五种人即使违反治安管理,符合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但也不能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一类、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如果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应当执行拘留
第三类、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合行政拘留
第四类、已经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五类、作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但是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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