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各地法院对80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379人获刑(含大庆)

昨日,黑龙江高院组织全省52家法院对80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步公开宣判。

据悉,涉案379名被告人中,最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8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23.22%,判处财产刑652.9万元。这是黑龙江高院今年以来组织的第3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步公开宣判。

此次公开宣判的80件案件,有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发生在金融领域的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有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势力犯罪;

有发生在校园、公园等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势力犯罪;

有发生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商贸集市等严重损害当地营商环境的恶势力犯罪;

有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常见恶势力犯罪;有“恶意碰瓷”“仙人跳”等新类型恶势力犯罪等。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具体案例:

12月20日,哈尔滨市法院组织南岗区法院、方正县法院2个基层法院对7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30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30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附加刑。

介绍同性人员卖淫

抢劫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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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军、邵洋洋、崔巍、张兴伙同张丁柱(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寻找男性同性恋人员,在介绍同性人员卖淫后,利用同性嫖娼人员不敢、不愿报警的心理,敲诈勒索钱财。王利军等人形成分工明确、成员固定、以王利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利军负责通过同性恋网站联系同性恋人员、出资开房、收取和分配赃款等,为该集团的组织者;崔魏、张丁柱负责与同性人员发生性关系;邵洋洋、张兴负责在崔巍或张丁柱与同性人员发生性关系后进行敲诈勒索。所得赃款由张兴分得10%,其余90%赃款由王利军、邵洋洋、崔魏或张丁柱均分。

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7月10日,王利军等人有分有合,先后对高某某等21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王利军参与21起,敲诈勒索金额122400元;邵洋洋参与20起,敲诈勒索金额119900元;崔巍参与14起,敲诈勒索金额79200元;张兴参与10起,敲诈勒索金额54800元。

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王利军等人有分有合,先后对李某某等3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其中王利军、邵洋洋参与实施抢劫3起,金额8000元;张兴参与实施抢劫2起,金额8000元;崔巍参与实施抢劫1起,金额7000元。

为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犯罪,王利军通过同性交友网站先后联系8名同性恋人员,介绍崔巍、张丁柱到指定地点卖淫8次。

哈市南岗区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王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邵洋洋、崔巍、张兴十五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三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罚金。责令4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菜市场强收“管理费”

生强拿硬要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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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3月起,在未获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石晶组织多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家合城小区菜市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管理费”、“摊位费”等费用,每天每个摊位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2017年3月,石晶找来石峰、陈辉及孟丹东(另案处理)帮助其收取费用。2017年5月,石晶找来程惠民为其收取费用。2017年9月,陈辉帮助石晶找来胡兴波为石晶收取费用。2018年3月,胡兴波找来何涛为石晶收取费用。上述人员将所收取的费用交给石晶,如石晶不在则交给石晶的弟弟石峰,如出现商贩不交费的情况,石峰等人即对商贩进行殴打、辱骂、威胁等。6被告人以强拿硬要手段实施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石晶等人先后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朱某某3050元,蔡某某14000元,徐某某13000元,刘某某4000元,张某某8300元,郑某某3300元,常某某4400元,吴某某6000元。其中石晶参与对8名被害人强拿硬要56050元,石峰参与对5名被害人强拿硬要26000元,胡兴波参与对7名被害人强拿硬要51650元,何涛参与对5名被害人强拿硬要26000元,程惠民参与对4名被害人强拿硬要36050元,陈辉参与对3名被害人强拿硬要30050元。

哈市南岗区法院认为,石晶纠集陈辉、石峰、何涛、胡兴波、程惠民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6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何涛、胡兴波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石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判处石峰等5被告人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责令6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滥用职权明示或暗示

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站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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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起,丛殿涛任方正县运输管理站稽查一队队长。2012年,李洪峰、孙继威调入稽查一队担任队员。2012年,丛殿涛与妻子赵敬波承包了方正县天门乡天源加油站,赵敬波负责加油站的进油、结算、赊欠统计等工作。丛殿涛要求李洪峰、孙继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拦截、查扣在方正县内从事运输业务的翻斗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车主及司机前往天源加油站加油。2013年,丛殿涛、赵敬波出资购买一辆牌照为黑LE6337号的流动加油车停靠在方正县方正镇东岗汽配城后院车库内,并允许前往加油的翻斗车赊欠油款。为便于催促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丛殿涛、赵敬波又为该加油车配备车载电话,于2013年夏季至2014年冬季雇佣赵晨光,于2014年冬季至案发雇佣安德双负责加油车的加油业务。对在方正县境内营运但不来加油及通过赵敬波统计欠条反映加油间隔时间长的翻斗车车主及司机,丛殿涛便指使赵晨光、安德双打电话催促,并进行言语威胁,对经过催促仍不积极加油的车主及司机,丛殿涛便指使李洪峰、孙继威对这些车辆拦截、罚款,迫使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站及加油车加油,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方正县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丛殿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赵敬波、李洪峰、孙继威、赵晨光、安德双、王运宝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扣押在案的黑C52108号、黑A14065号长翻斗车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车主异地违法拉客

5名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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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7年12月起,董丽岐伙同郝庆、李维国、李军、高健以及冯青春、张凯、马士伟(均另案处理)等人,有分有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客运站、哈西红星城小区附近等地,利用车主异地违法拉载乘客,害怕被执法人员处罚的恐惧心理,威胁车主交纳罚款并扣押车辆,后主动提起让车主联系郝庆或找人解决,郝庆出面后假装与董丽歧等人商谈,待被害人交纳钱款私了后,董丽岐等人将私扣车辆返还,使用上述手段对17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郝庆负责向董丽岐等人提供假的交通运管站工作人员服装及异地违法运营车辆信息,并通知董丽岐等人去拦截敲诈;董丽岐负责纠集并指挥李维国、李军、高健、马士伟等人冒充执法人员及乘客拦截车辆,自己冒充运管站的队长向违法运营车主索要钱财;李维国负责截车并把车开走,等董丽岐等人敲诈后再把车开到指定地点返还被害人;李军和高健负责将违法运营车辆别停截下并将车主带到车上。董丽岐、郝庆、李维国、李军及高健等人的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董丽岐、郝庆为首的恶势力。董丽岐参与敲诈勒索14起,敲诈金额63765元;李维国参与敲诈勒索13起,敲诈金额59305元;李军参与敲诈勒索11起,敲诈金额50105元;郝庆敲诈勒索6起,敲诈金额43445元;高健参与敲诈勒索4起,敲诈金额17445元。

哈市南岗区法院认为,董丽岐、郝庆、李维国、李军、高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董丽岐、李维国、李军犯罪数额巨大,郝庆、高健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5名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董丽岐等5被告人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5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提供有偿性服务为诱饵

实施抢劫、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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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初,张丁柱伙同王利军、邵洋洋、崔巍、张兴(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寻找男性同性恋人员,以为其提供有偿性服务为诱饵,在提供性服务后利用同性恋人员不敢、不愿报警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先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犯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6月15日,张丁柱5次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敲诈赵某某等5名被害人36200元,分得赃款9200元。参与实施抢劫2起,抢劫刘某等2名被害人现金1000元,金戒指一枚。张丁柱于2018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哈市南岗区审理后,依法认定张丁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张丁柱与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共同退赔犯罪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6被告形成恶势力

冒充执法人员开罚单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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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青春、张凯、王斌、付云东、向鹏翔、李德龙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车主异地非法营运车辆拉载乘客惧怕受到处罚的心理,经与个别执法人员勾结串通,形成恶势力。由张凯冒充执法人员以开罚单进行处罚为由威胁被害人交罚款并扣押车辆,强迫所扣车辆让被害人(车主)联系被告人冯青春与其联系,以交罚款给付扣押车辆实施敲诈勒索。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21日,冯青春等6人有分有合,先后9次敲诈被害人井某某5000元、李某某2500元、张某某8 000元、田某8000元、范某某7000元、赵某某6500元、郎某某5500元、伊某某3000元、杨某某4000元,其中冯青春、张凯参与敲诈勒索9起,敲诈额为49500元,王斌、付云东参与敲诈勒索7起,敲诈数额42000元,向鹏翔参与敲诈勒索5起,敲诈数额32000元,李德龙参与敲诈勒索5起,敲诈数额3万元。案发后,6被告人将敲诈勒索所得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哈市南岗区法院认为,冯青春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其中冯青春、张凯、王斌、付云东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向鹏翔、李德龙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6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6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冒充交通执法人员、

敲诈异地违法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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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至3月期间,马士伟伙同董丽岐、郝庆、李维国、李军、高健(均另案处理)、关健(在逃)等人形成恶势力,冒充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以异地违法营运车辆为目标,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的心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马士伟共参与对被害人纪某某等7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7起,敲诈金额28945元。

哈市南岗区法院认为,马士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马士伟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处马士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马士伟与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来源:黑龙江晨报记者 贾杰

监制:王菲

编辑:红军邵玉婷 左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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