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乘坐扶梯时应当紧握扶手,避免发生意外,但真正因没有紧握扶手站立不稳导致的事故却实属罕见。去年10月,大连地铁站就出现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情况。
2017年10月31日19点33分左右,59岁的王女士在大连地铁人民广场站A出口乘电动扶梯上行出站时,前方一男子未扶电动扶梯扶手,站立不稳向后倒退过程中,被斜后方一妇女推的载有婴儿的婴儿车绊倒,致使婴儿车翻转,包括王女士在内多人跌倒,王女士受伤。事发后大连地铁工作人员将王女士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后来又转入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
这部电动扶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为大连地铁公司,事故发生时,案涉电梯检验合格,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事故发生后,该电梯自动停止运行。案涉电梯入口地面有"紧握扶手、请勿停留"字样的警示,案涉电梯入口侧面有"禁止婴儿车"字样的警示及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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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认为,大连地铁应该对此事承担赔偿责任。她将地铁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7万余元。
西岗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大连地铁公司是大连地铁人民广场站A出口乘电动扶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既有维护设施设备完好的义务,亦有对电动扶梯的正确使用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及管理的责任。本案中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案外男子在搭乘电动扶梯过程中未扶电动扶梯扶手,站立不稳及案外妇女违反电动扶梯使用规定携带载有婴儿的婴儿车搭乘电动扶梯所致,王女士无过错。
大连地铁公司虽在案涉电梯入口地面及案涉电梯入口侧面进行了"紧握扶手、请勿停留"、"禁止婴儿车"等文字、图示警示,但大连地铁公司所做文字,图示警示不足以防范乘客在使用电动扶梯过程中的不当使用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情况,大连地铁公司应承担30%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34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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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王女士认为,自己购票乘坐地铁,无过错情况下由于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管理者对婴儿车乘扶梯默许态度导致自己受伤严重,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则认为,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采取的警示方式为目前国内地铁行业普遍采用的通行方式,目前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做出进一步的措施,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定。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没有权力、也实际上不可能采取强制性的或保姆式的人盯人方式来强化这一警示。因此,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王女士因他人的行为造成的过错承担责任。相反,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认真维护设施、设备完好,对扶梯的正确使用进行安全警示,积极协助王女士进行救治,已经尽到了一个地铁运营者的义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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