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车祸 退休再就业者能否向雇主索赔?

扬子晚报网12月24日讯 (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栖公宣)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职工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保险赔偿。那么,对于退休发挥余热的劳务人员是否也适用?近日,栖霞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务纠纷案,劳务者在下班途中遇到车祸,尽管未被认定为工伤,但还是获得了雇主的赔偿。

原告王某原本在某学院工作,该学院为她办理了社会保险。王某在2012年11月办理退休,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2月,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约,约定王某在保洁岗位从事保洁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2017年1月23日下午,王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诊断,王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后,王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认为原告已退休,不具备申请资格。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纠纷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可适用雇主赔偿责任,对提供劳务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利益。因此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王某7000元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如逾期不赔按照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一般会抗辩劳务者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雇主责任的范围。本案一审判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伤可适用工伤赔偿的规定,认定用工单位对劳务者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给予相应赔偿,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对劳务关系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保护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调解实际是支持了一审判决。此举对劳务双方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有力的依据,有利于化解纠纷。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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