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女子侮辱民警被拘留5日

遵义市播州区一名年轻女子,面对前来处理纠纷的民警,认为自己没有参加纠纷,于是借着酒劲对民警使用侮辱性语言。该女子因此被处以 5 日行政拘留。

12月16日凌晨,遵义市播州公安分局象山派出所接到报警:播州区城区某酒吧有人闹事。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在传唤双方当事人回派出所时,30多岁的女子张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打架、不关自己的事,借着酒性发泄不满情绪,不肯配合警方调查,并对处警民警吼道 " 你穿个警服,有什么 XX 不得了 ",侮辱处警人员。

经调查,张某因侮辱他人被警方处以5日行政拘留,该案相关情况警方还在调查中。(贵阳晚报 记者 曾睿 黄宝华)

侮辱民警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在派出所辱骂警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如果是在警察办公时辱骂警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如果是在警察下班期间辱骂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属于犯妨碍执行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辱骂的一些内容,是有可能以威胁方法阻碍执法。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