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广播电视台川汇频道讯)
酒后骑电动车也不行?这个话题引起不少人的争议。有人认为酒后骑电动车不算酒驾,不应查处;而也有人认为酒后骑电动车不安全,应该给予处罚教育。今天来看一起案例,小编和大家共同学习这一交通法规。
事件经过:
12月24日晚,周口项城市交警在城区开展查处酒驾行动时,市民霍某骑电动车从工业路路过, 老远就能看到车把晃动厉害,灯光忽左忽右,骑车人霍某到民警面前时险些摔倒,民警上前搀扶的过程中,闻到一股刺鼻的酒味。
经询问,男子霍某承认自己刚刚和朋友喝酒了:“就怕查酒驾所以没开车,专门骑的电动车。”,民警明确告知其酒后骑电动车也是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口头教育,让他在原地歇一会儿,等待家人前来将接他。可霍某执意要骑车前行,民警果断将其拦下,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查,霍某酒精含量达到83/100ml。依照法律法规,民警对他开出了一张50元的罚单,并要求他原地等待家人来接。
法律依据:
执勤交警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霍只罚款,不对其驾驶证进行记分。
处理结果:
在听完民警解释后,男子霍某心服口服地接受了罚单,并表示吸取教训,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今后喝酒不开车、不骑电动车。(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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