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 依法裁判唤亲情

判决现场。

“百善孝为先”,从古至今,赡养老人不论于情于法,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却把赡养老人当成一种累赘,子女之间因为赡养老人对簿公堂的现象屡有发生。近日,惠水法院审结了九旬老人王某妹赡养纠纷一案,判决其子女每月按时支付老人赡养费及护理费。

Δ 案情回顾:

现年90岁的原告王某妹,生养了罗某英、罗某福、罗某花、罗某安、罗某,罗某秀六个子女,其夫与小女儿罗某秀早年离世。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的王某妹一直同小儿子罗某一家共同生活。

最近,老人因子女们就赡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某福每月有六千七百余元退休金,罗某安在当地经营零售烟酒生意,他们膝下子女都已成年,但二人均以家庭协议分家时,已约定原告由被告罗某赡养为由,拒绝给付原告赡养费和护理费。

被告罗某花及罗某英已出嫁,二人均称自己年过60岁且无固定收入,难以支付赡养费,提出愿意专门护理原告。

被告罗某现有三个子女都还在上学,原告在协议分家后一直随罗某生活,罗某表示家庭负担太重,靠他一人挣钱供养全家及孩子读书,已无力顾及老母亲。

Δ 法官认为:

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附加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现原告年老体衰,生活上不能自理,正急需赡养之时,无论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五被告都应赡养原告。

考虑到原告的身体情况和五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判决原告王某妹随被告罗某生活;被告罗某福、罗某安自2018年7月始,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及护理费1400和1000元,被告罗某英、罗某花自2018年7月始,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及护理费800元。

Δ 法官释法: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或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就是子女在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扶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记者 龙蓓 通讯员 白健飞 柏河)

编辑:肖佳艺

统筹:彭钥嘉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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