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评论】让村民生活在天量“毒鼠强”的包围之中,谁来埋单

江苏省泰兴市部分民众长期反映,有人利用土地复垦大肆填埋化工垃圾,填埋点遍布当地多个乡镇。记者调查发现,近 8000 吨废渣大部分埋在地下,经检测属于危险工业固体废弃物。当地环保部门回应称他们也有苦衷:" 我们没有强制权,环保是很难搞的一个事情。" ( 12 月 25 日央视 )

土地复垦本指对遭到占用或被毁损的土地进行整治改造,以便重新利用,比如对一些沟塘进行填埋;但往沟塘填埋有着环保要求。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第 16 条明确规定:"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可当地相关人员、企业——复垦项目的承包方刘志荣和泰兴市友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却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打着土地复垦的旗号往沟塘等处填埋工业固废;而且,填埋的还不是一般固废,而是危险固废。

据清华大学亚太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称:这些单氰胺废渣,无机氰化物检出率为 100%,50 个样品中有 11 个氰化物浸出毒性超标,最大值超标 4 倍,建议归类为 "HW38 有机氰化物废物 "。众所周知,氰化物为剧毒物质,能致人死命的禁药 " 毒鼠强 " 中就含有氰化物。

对于危险固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5 条明文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环保部、质检总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原作规定是危废处理 "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 800 米以外,地表水域 150 米以外 ",至 2013 年又修订为:应依据环评结论确定危废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可相关人员和企业却遍及张桥镇、黄桥镇、河失镇多个乡镇的肆意填埋危废,经查被举报的 17 个地块中至少就有 11 个疑似填埋的单氰胺废渣;其中黄桥镇钱葛村地块位于村中央,上有篮球场和运动器材,本是村民活动场所,但这个运动场下面竟掩埋了上千吨的单氰胺废渣。这些危废中的有毒物质,随意排放到环境中,不仅对人体有严重危害,还会对水生物和土壤中的微生物造成毁灭性伤害,严重污染地下水资源……当地村民,不啻于家园被毁,生存在天量 " 毒鼠强 " 的包围之中。

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所作所为,早已涉嫌严重触犯《刑法》第 338 条污染环境罪。按泰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殷爱文的说法,非法处置危废 3 吨就要被立案追究刑责。

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地环保部门的长期敷衍塞责不作为态度。早从 2016 年 10 月开始,就有村民不断举报,但当地环保部门置若罔闻;直至村民举报到上级部门泰州市环保局,在泰州市环保局的干预下,泰兴市环保局才在 2017 年 12 月上、中旬对张桥镇薛庄村填埋点进行了一次查处。但所谓查处,也只是蜻蜓点水、浮光掠影、虚应其事而已。相关人员和企业说填埋了 80 吨,泰兴市环保局就认为填埋了 80 吨,相关人员和企业说都挖出运走了,泰兴市环保局就认为都挖出运走了。一份泰兴市环保局信访办理汇报文件中至今仍记录称:"2017 年 12 月 15 日,对现场再次督查,该处填埋点单氰胺废渣已清挖,并运回泰兴市友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固废堆放场内存放。" 但其实并没有完全清挖,所清挖出的,也只是再度掩埋到了其他乡镇而已。接下来,泰州市环保局也偃旗息鼓了;直至今年 6 月 5 日,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到江苏开展 " 回头看 ",将群众举报线索又转给泰兴市环保局,单氰胺危废的肆意填埋已蔓延到难以收拾的程度。单是薛庄村地块,据殷爱文称:" 经查,从 2017 年 4 月 25 日到 7 月 7 日,2017 年 12 月 5 日到 12 月 7 日,这两段时间,倾倒的废弃物总计就达到 7977.6 吨 ",而远非什么 80 吨;而各乡镇被疑似填埋单氰胺废渣的地块,总计至少就有 11 个……

对于 " 企业说全部拉走了,环保部门就信以为真,为什么没有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呢?" 的公众质疑,泰兴市环保局居然以 " 有苦衷 "、" 我们没有强制权,环保是很难搞的一个事情。" 来搪塞,来博同情。可此说法是只谈其一,不谈其二,十足片面。其一,环保部门对于相关人员和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强制权,但是有间接强制权。自 2015 年 1 月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之所以被称为 " 史上最严 ",也就在于赋予了环保部门间接行政强制措施权,诸如扣押、查封权、" 按日计罚 " 权、行政拘留权等。其二,当相关人员和企业承认填埋危废 "80 吨 " 时,就已表明有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嫌疑,那么当地环保部门为什么不联动公安机关进行协同执法?或者进行 " 行、刑对接 ",及时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也正是当地环保部门的长期敷衍塞责不作为,才导致了如今单氰胺危废肆虐,难以收拾的被动局面。

《刑法》第 408 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 试行 ) 》第 17 条规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 或 " 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为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 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为特大案件。而单是薛庄村这一个地块,近 8000 吨的危废,据测算,清运就需要 500 多车次,清理这处污染源,需要花费三、四千万元的高昂费用;一共至少 11 处被填埋危废地块呢?又要耗资多少?

让多个乡镇的村民生存在天量 " 毒鼠强 " 包围的环境之中,谁来埋单?!又如何埋单?!司法机关,该强力介入了! ( 于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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