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7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发现在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沸水村一个山上有人养了羊在那,而且晚上没有人看守,便邀约付某、郭某某一起去偷羊。
当日晚上十一时左右,李某某带好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载着付某、郭某某独自一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山脚下,将摩托车藏好后,三人走路上山,由李某某带领至养羊处,从羊圈内牵了4只羊出来后,当即在羊圈外杀了3只,由付某、郭某某分别扛至山下,李某某牵着另外一只未杀的羊下山。得手后三人将4只羊出售2只、自己吃掉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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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付某、郭某某除这次盗窃外,还共同在萍乡湘东、湖南醴陵等地盗窃鸡、鸭4次,付某与他人在湖南醴陵盗窃鸡、鸭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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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郭某某、李某某共同盗窃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三人均有犯罪前科,但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某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今年已年满七十周岁。
| 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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