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弱我有理”的观念,网上和生活中并不鲜见。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往往要“背锅”。然而,最近杭州萧山的一起案件判决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观念。(12月26日《北京晚报》)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任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同时还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最终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和潘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后,小轿车又撞上了红绿灯杆,最终导致潘某死亡。而任某付出的代价也是惨重的,他不但最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而且还要赔偿潘某家属86万余元。
看到这里,不但电动车车主任某可能觉得“委屈”,很多网友也觉得难以理解。因为在大家的传统印象里,在行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行人或非机动车往往以“我弱我有理”的原则而占据先机,而机动车却总是扮演“背锅侠”的角色,不得不向对方做出赔偿,或承担更大的责任。正是因为这样的理念大行其道,所以在现实中一些行人或非机动车主明明是因为自己不遵守交通法律和交通文明引发了交通事故,却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要求对方赔偿自己。
更有甚者,一些人有了“我弱我有理”做“靠山”,在参与交通行为的时候变得有恃无恐起来,根本不把交通法规和交通文明当回事。客观上我们要承认,在交警处理一些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双方的责任难以划分,或者是双方责任相当,交警确实会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希望机动车一方给予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必要的照顾与救济,毕竟按照常理,开车的在经济条件上会好于驾驶机动车的,而且机动车也往往都购买了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来分担机动车主的赔偿责任。
应该说,这算是交警部门的一种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但是这样的执法近年来也遭遇了不小的质疑和非议,所以全国各地的交警也在慢慢纠正过去的做法,“我弱我有理”也就越来越没有市场了。法律不拒绝人性化,但法律更应该看重是非,而不是简单的和稀泥。是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谁的责任大,就应该承担更大的后果,这样才既能体现法律平等的原则,同时也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
交通事故中“我弱我有理”寿终正寝,不仅仅是维护了法律平等,体现了法治文明,而且还在维护了机动车主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所有的行人、非机动车主起到了一个警醒的作用,那就是不要以为自己是“弱者”,就可以无视交通法规与交通文明而恣意妄为,否则很可能像新闻中的电动车车主任某一样,在给别人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让自己付出坐牢与赔偿的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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