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洪雨雨、何某某、喻应红、韩云涛、韩某某、王祥、张清等7件涉恶案件39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雨雨、谢永福、何某某、谢某某、代某某在王福建的纠集下,伙同罗郑辉、焦进、吴业红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犯罪团伙,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组成人员较为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实施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等犯罪活动,应以恶势力团伙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祥纠集被告人柏杨、叶龙、王永军、张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祥敲诈勒索的数额巨大,被告人柏杨、叶龙、王永军、张国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喻应红、何发望、陈力、刘跃进、张家富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盘踞在贵阳火车站,以客运为名,在贵阳火车站至贵阳火车北站的载客过程中共实施强迫交易17次的犯罪行为,对被侵害的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在一定区域内扰乱当地正常的营运秩序,破坏了一定区域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韩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 赵某某及韩云涛、谢沛东、王凌云等人实施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韩某某为首,被告人刘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贵阳市观山湖区等地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降低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清、樊国波、卢吉平、魏来友、李克军、聂霞、蒋开英、蒋开宇、卿红红、刘云龙、贺维强等人为索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事先蹲点或者通过聊天软件等方式寻找、锁定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外地人驾驶等目标人员,然后驾车与上述目标人员所驾车辆相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最后利用上述人员因酒驾、无证驾驶或外地人驾车不敢、不愿报警的心理,勒索其钱财。
上述被告人以张清为首要分子,以樊国波、卢吉平为重要成员,以魏来友、李克军、聂霞、蒋开英、蒋开宇、卿红红、刘云龙、贺维强为相对固定成员,长期在贵阳市息烽县、观山湖区、修文县、贵州省遵义市等地流窜作案,多次实施“索要高额修车费”的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威胁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扰乱公民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本次集中宣判的七起涉恶案件共计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杨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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