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蓝田县辖内一影视基地景区因拒收现金收到罚单。日前,人民银行陕西蓝田县支行依法对某旅游企业“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且作出行政警告处罚,这是全国针对“拒收现金”进行行政处罚的首个案例。(12月26日中国新闻网)
在电子支付潮流势不可挡的今天,去经营场所消费,或者去相关部门办理出入境办证、工商登记查询、房产证印花税缴纳、机动车入户等业务时拒收现金,有日渐普遍之势,不少老百姓遭遇过这种“霸王条款”。尽管有极少的消费者或办事者较真举报商家或相关部门“谢绝现金”,只会被责令整改,基本不会作出行政处罚,这个全国首张拒收现金罚单,无疑就具有破冰意义。
对商家或者相关部门来说,要求服务对象均须通过手机支付、刷卡支付等手段支付相关费用,自己倒是方便快捷,免除了收钱、找零的烦琐,但却涉嫌侵犯服务对象自由选择结算方式的权利。虽然商家或者相关部门公示了只接受手机支付、刷卡支付的信息,人们不接受这种方式可以不进店消费,或不来办事,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侵犯了服务对象自由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尤其是一些要么追求稳妥,要么还不能使用移动支付的中老年人,在这样的支付要求面前,自然会困难重重,他们也会选择用脚投票,不再进入这种消费场合消费,商家也是得不偿失的。
商家或者相关部门在提供服务时谢绝现金,还涉嫌违反人民银行法。根据此法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商家或者相关部门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款并不违法,而谢绝用现金支付相关费用,则显然属于拒收人民币的情形,恐怕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倡导人们使用电子支付手段,但也要赋予人们选择的权力,这样才能既方便、又不违法。
尤其需要对公共服务机构多说几句。老百姓支付相关费用,虽然不属于平常的商品买卖,也不能违反人民银行法,只接受刷卡,不接受现金。公共服务机构更应该做到便民,而非仅仅方便自己。在前来办事的民众中,不习惯刷卡支付的情形恐怕仍然比较普遍,仍然有必要给老百姓提供多元化的缴费方式。谢绝现金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便民”的原则。那些只带了现金没有带卡的群众,不知晓此条“霸王条款”的话,岂不是要多跑冤枉路?
相信,在人民银行陕西蓝田县支行的处罚下,蓝田那家景区不会再谢绝现金了。在电子支付方式激烈冲击现金使用的情况下,这一事件极具警示意义:要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
今年七月,央行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公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期待各地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移动支付市场虽发展迅速,但存在信息泄露、交易安全有风险的问题,谁来消除消费者的担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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