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本应该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配合处理。但在现实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中,总有一部分人为了逃脱责任,因为自身种种原因置法律于不顾,弃车离开事故现场而逃逸,在山海天辖区内无论逃到哪最终都会被“绳之以法”,处罚+曝光没得商量。
2018年12月2日12时40分许,胶南市海青镇王某某驾驶鲁BG8**M号牌小型面包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4国道两城大桥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B88**3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后被查获。
2018年12月7日20时26分,胶南市泊里镇刘某某驾驶鲁BN1**8号牌小型轿车沿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路与学苑路路口时,与安某某驾驶的沿学苑路由西向东左转弯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安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查获。
2018年12月12日23时10分许,日照市东港区时某驾驶鲁L5S**6号牌小型轿车沿山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海路254号路灯杆处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LR3**9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时某受伤、鲁LR3**9号牌乘车人崔某某受伤,道路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时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查获。
以上三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王某某、刘某某和时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结合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和造成事故的危害,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交警山海天大队对以上三人分别给予了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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