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男子酒后驾车多次撞击他人实施报复 被判有期徒刑4年

泰安12月28日讯12月26日上午,泰安男子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肥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姜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姜某某无端怀疑他人看不起自己,遂产生报复念头,于2017年9月4日14时许,酒后驾驶轿车,沿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南北主路由北向南先后撞击某商铺置于路边的橱柜,后继续向推电动车的杨某某撞去,杨某某弃电动车后避开,姜某某撞向电动车,并继续向前行驶撞倒停放在某超市门前的红色电动车。

正在药店门外聊天的桂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见状分别跑进药店、超市躲避,姜某某倒车后开车冲上药店台阶将药店南侧玻璃门撞碎、地秤撞坏。

之后,又倒车撞向药店斜对面王某的水果摊位,王某的母亲捡拾水果时姜某某倒车再次实施撞击,王某及时将其母亲拽离脱险。姜某某继续驾车向南行驶30余米后撞向路边某某超市,撞翻超市门前摆放的水果、鸡蛋等物品,直至撞到超市门口的树后方才掉头驾车离开。

后姜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姜某某系醉酒状态。案发后姜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为泄私愤,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社区道路上连续冲撞,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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