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商家引以为戒!厦门一商贩在碗仔粿中添加硼砂 被判赔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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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厦门洪姓男子却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这是一个关于“碗仔粿”的故事,喜欢吃碗仔粿滴小伙伴赶紧看过来!

日前,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思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经过

此前,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洪某宝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洪某宝小吃店经营者洪某宝自2008年12月以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长期在其生产的食品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遂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求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本案是厦门市首例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食品安全领域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

法庭审理后,综合考量洪某宝的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

关于硼砂

据公开资料显示,硼砂,是非常重要的含硼矿物及硼化合物。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硼砂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也可用于配置缓冲溶液和制取其他硼化合物等。市售硼砂往往已经部分风化。硼砂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

中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小编提醒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生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告诫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参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常见的手段——使用违禁添加剂

例如在碗仔粿、肉丸、面条、饺子皮中添加硼砂,在包子、馒头制作过程中添加过量“泡打粉”(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在制作腐竹、粉丝、面粉、竹笋中添加吊白块,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硼砂、泡打粉、吊白块、罂粟壳等添加剂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添加剂,长期食用将对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危害。

大家

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受害者,也能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尽快找到责任人员,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来源:海西晨报记者 彭怡郡 通讯员 吴静婍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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